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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“心系投资者,携手共行动”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系列文章之四
    发布时间:2021-05-18 16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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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非法活动定义及表现形式

    非法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,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。非法活动是指违反《法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,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擅自公开发行,设立交易场所或者公司,或者从事经纪、承销、投资咨询等业务的行为。

 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,为公开发行,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。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,属于非法发行。

    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,为非公开发行。非公开发行及其股权转让,不得采用广告、公告、广播、电话、传真、信函、推介会、说明会、网络、短信、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。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,向特定对象转让,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,转让后,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,属于变相公开发行。

    承销、经纪(代理买卖)、投资咨询等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经营。未经证监会批准,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经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业务。

    非法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、非法设立交易场所或者公司和非法经营业务。

    非法发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:非法发行,不法分子打着即将“境内外上市旗号”,诱骗投资者购买、转让所谓“原始股”等。

    欺诈行为手法主要有:

    1.以到境内外上市、高额回报为诱饵

    2.以社会大众,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

    3.以欺骗钱财为目的

    非法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:

    1.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,提供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的方式,非法代理客户从事投资理财活动。

    2.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、高额回报为诱饵,代客操盘,公开招揽客户,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,从事非法活动。

    3.假冒合法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,发布非法活动信息,招揽会员或客户。

    4.使用虚构的公司名称,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活动信息,招揽会员或客户,提供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变相从事非法投资咨询业务。

    5.以门户网站、网站博客、QQ等为平台,散布非法活动信息,提供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收取咨询费、服务费。

    6.以“荐股软件”形式,散布非法活动信息,提供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收取咨询费、服务费。

    7.通过开办“股民学校”、举办投资报告会,从事非法投资咨询。

   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、开设子帐户,接受交易指令,代理完成交易,开展非法活动。